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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進看守所幾天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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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進看守所幾天批捕

一、刑事拘留進看守所幾天批捕?

刑事拘留進看守所後,一般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後滿足哪些條件才能提請批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批捕後還能撤案嗎?

批捕後一般不能撤案,撤案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關押在看守所的,但是刑事拘留是有時間限制的,經過37天以後最終檢察院沒有批捕的,應當釋放當事人,但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可以委託辯護律師瞭解案件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