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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拘留是進看守所嗎?

強制措施 閱讀(2.8W)

一、刑偵拘留是進看守所嗎?

刑偵拘留是進看守所嗎?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負責執行,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辦,待其偵查完畢,呈交檢察院稽核、公訴。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刑事拘留的程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往往會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啟動強制措施防止其逃跑。嫌疑人被刑拘後,會被關押在看守所,這個期間內,其可以提出和律師會見。刑事拘留有時間限制,如果逾期還沒有申請批捕的,應當對嫌疑人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