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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未遂與既遂?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8W)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怎樣認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未遂與既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

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

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

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

行為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著手,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於犯罪未遂;

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製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製造罪品為既遂標準,至於製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著手製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製造出毒品的,則是製造毒品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