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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毒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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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進行毒品數量折算:

怎樣計算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毒品的數量?

對不同種類的毒品進行數量折算,使各地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利於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落實,有利於對毒品犯罪的打擊,也有利於維護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目前司法實踐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數量問題應按以下幾種方法進行數量折算: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同一種類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

如該種毒品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如該種毒品屬於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我們可以根據毒品數量折算標準將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當值,再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參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的相當值予以量刑處罰。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兩種以上不同種類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

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兩種以上不同種類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兩種以上的毒品均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

對於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同檔次的數量規定進行折算,得出特定毒品與海洛因的相當值。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屬“其他毒品數量大”,與海洛因50克以上對應,那麼販賣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當於販賣海洛因0.5克。

如果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販販賣50克海洛因、則可以確定相當於販賣海洛因75克作為其定罪量刑的數量。

2.兩種以上的毒品均為無明確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

對於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刑法、司法解釋等尚未明確規定量刑數量標準,也不具備折算條件的,應由有關專業部門確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對該毒品的依賴程度,綜合考慮其致癮癖性、戒斷性、社會危害性等依法量刑。

因條件限制不能確定的,可以參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因素等,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但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兩種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有的是沒有明確起刑點和量刑標準的,不能將未規定數量標準的毒品折算後,與有規定數量標準的毒品予以累計。

處理時,應以處刑較重的毒品作為量刑基礎,其餘毒品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酌情從重處罰。

三、一種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應如何折算。

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

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

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

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

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後適用刑罰。

四、行為人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多種行為,對不同行為涉及的毒品數量應如何折算。

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並列和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並列和確定罪名,折算後累計毒品數量,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