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7W)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一)、偵查階段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為3日至7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審查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的期限,雖然說在法律上有大概的規定,但是具體的期限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會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以及大小可以申請一定的延長的,如果案情複雜,那麼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