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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不退贓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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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不退贓能減刑嗎?

一、詐騙罪不退贓能減刑嗎?

如果罪犯有立功表現,是可以減刑的,如果重大立功,則應當減刑,因此,犯詐騙罪沒有退贓,依然是有機會減刑的,但是如果積極退贓的話,會被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一般來說獲得減刑的機率要大些。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犯罪行為人因為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之後,在犯罪行為人執行的時候,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存在法定減刑的情形,在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後,可以對該犯罪行為人予以減刑,此時該觸犯詐騙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退贓並不影響減刑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