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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賄罪 | 如何對行賄罪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7W)

什麼是行賄罪 如何對行賄罪處罰

雖說行賄罪與受賄罪屬於對向犯,但並不能說一方構成了行賄罪的同時另一方就必然會構成受賄罪,這兩個罪名之間其實並不存在一個必然的因果關係。無論是受賄行為還是行賄行為,都是需要先作出專業的認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那要是行為人構成行賄罪的話,此時要如何對要如何對行賄罪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主動給予財物;也可以是被動的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的交付財物。但是如果是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出財物,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構成行賄罪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二、要如何對行賄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必須要先作出相應的認定,此時需要收集有關證據,而不能輕信口供。而具體對犯罪分子作出處罰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這樣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最終的判刑也才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