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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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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傳喚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傳喚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傳喚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傳喚只是調查的一種手段,目的是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七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一般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有時是為了預防危害社會行為產生,有時是為了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繼續,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帶有明顯的預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財物兩大類。

(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理決定緊密相連,常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為此就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使被調查的人與財產保持於一定狀態,調查才得以順利進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也緊密相連,常常是執行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準備和前奏。執行機關在作出財產方面的行政強制執行前,必須防止被執行人逃匿財產,這就需要對被執行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具有預防性和制止性,而且還具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財物,凍結存款等,但是行政傳喚不能被認定成行政強制措施,在偵辦違法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是很正常的,案件沒有調查清楚之前,不能對當事人採用任何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