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法法規>

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法規 閱讀(6.36K)

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一、假釋的概念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假釋的條件

1.物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為沒有剝奪其人身自由,所以不存在假釋問題;拘役刑期短,缺乏使用假釋的實際意義。

舉例:如張三被判處拘役2個月,執行至一個半月時被告知可假釋,批准程式還沒走完,刑期就滿了,無假釋的意義。再者,假釋後若張三“不聽話”還得回來接著執行拘役,張三自己肯定寧願執行完最後半個月拘役,也不願意被假釋。

2.實質條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即: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3.刑期執行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

假釋作為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不僅要求犯罪分子對社會確無危害性,還要求其已經實際執行一定期限的刑期方可適用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