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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未遂的幫助犯可以被判處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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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未遂的幫助犯可以被判處緩刑嗎?

盜竊未遂的幫助犯可以被判處緩刑,是否會被判處緩刑與犯罪主體是否是幫助犯沒有直接關係。結合司法實踐,對於那些盜竊未遂的案件,其給特定主體造成的財產損失較輕,此時由於幫助犯是該盜竊案件之中的從犯,故此其會被判處緩刑的機率會大大增加。

一、盜竊未遂的幫助犯可以被判處緩刑嗎?

盜竊未遂的幫助犯可以被判處緩刑,只要多人共同參與了犯罪,就會有主犯和從犯之分。犯罪未遂的,同樣如此。但是,在犯罪未遂中的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二、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由於主觀或者是客觀等的原因,造成了盜竊未遂,此時該盜竊案件的主犯、從犯等犯罪主體,會受到的刑事處罰相較於既遂的刑事案件,會受到的刑事處罰是較輕的。由於幫助犯屬於從犯,又犯罪未遂,此種情形一般會被判處拘役等的處罰,故此是可以提出執行緩刑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