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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

無罪辯護 閱讀(2.43W)

一、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

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

自首和拘留沒有關係,到公安機關自首也有可能會被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自首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婦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即便沒有到公安機關自首,對這類情況比較特殊的嫌疑人公安機關也不會採取刑拘措施。而且,如果嫌疑人去自首,是寄希望於不會對自己採取羈押措施或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不太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