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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犯既遂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無罪辯護 閱讀(2.52W)

一、實行犯既遂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實行犯既遂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犯罪既遂不認罪業可以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犯罪既遂的特徵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三、實行犯自首是應當還是可以減輕處罰?

1、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2、自首需要考慮的情節是: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實行犯就是針對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既遂後判刑標準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和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來分析,法律上對每個犯罪行為規定的量刑標準都不是固定的,法官可以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