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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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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有什麼規定

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也被叫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點很多人都應該知道,那大家知不知道刑法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有什麼規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法條。

一、刑法條文中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其他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此規定已經於2013年1月18日失效】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更多的是被規定在刑法當中,這種犯罪的立案標準是5千元,這點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一樣的。同時,在犯罪行為等內容方面,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