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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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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單位受賄罪一般就是指各種國有企業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單位等,這些單位在受賄的時候主要是通過在公司的賬目當中作各種的手段,有些經濟往來其實通過虛假的做賬就能夠體查出。因為單位受賄肯定是要對單位進行罰款的,所以有些人就比較關心單位受賄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受賄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二、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 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我國刑法當中從來就沒有對任何犯罪行為的罰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當中都是結合當事人的犯罪情節處以一定的罰金數額的。在罰款的時候,法庭的工作人員有很大的自由量裁的權力,在法庭沒有宣判之前,誰也不知道單位受賄的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