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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單位受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7W)

新刑法對單位受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單位受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犯此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受賄罪立案標準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否為被索取財物者謀取了利益為條件。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所謀取的利益,對行賄人來說,可以是其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應當獲取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認為是“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論該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受賄行為在我們國家是屬於損害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因此如果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存在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為,將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受賄罪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