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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行為如何認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46W)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根據以下四個要件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絡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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