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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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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受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是指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在哪些行為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收受了賄賂。所謂賄賂,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

所謂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採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要賄賂的行為。

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

2、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雖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範圍內的許可權;

(2)利用憑藉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許可權,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藉許可權、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許可權,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

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的數額是將以往受賄的財物進行總清算之後計價得出。對於受到錢款後轉用於行賄的,不予扣除。如果總計構成數額巨大,則可能面臨沒收所有財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