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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3萬定罪有哪些規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01W)

行賄3萬定罪有哪些規定

一、行賄3萬定罪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參見法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這類犯罪主要是利用在我國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行賄人員給與好處的,造成我國的國家損失。辦案單位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結合這類案件的金額和案件情況,對這類犯罪者進行處罰,維護我國政府的合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