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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複核改判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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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複核改判合理嗎?

一、交通事故行政複核改判合理嗎?

交通事故行政複核改判是合理的。行政複核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而進行審查核對,也就是說複核是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機關再次進行復查核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符合複核。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鑑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後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書證、票證、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證、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證、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託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託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將會對現場進行充分的勘察和調查取證,並給出最終的事故處理認定書。如果雙方其中的一方對於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不滿意的,都可以當場申請,重新進行復核。交警在接收到申請之後,將會重新對現場進行勘察,調查取證。認定確實有誤的,那麼將會進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