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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複核會終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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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複核會終止嗎?

一、交通事故起訴複核會終止嗎?

交通事故起訴不會導致終止複核,因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複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複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並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受理複核申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受理複核申請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二、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期限

1、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書面申請複核。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複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事實。故此交通事故的涉案人員,若是對事故的認定書有異議,是可以提出複核請求的,需要注意的是,有異議的需要在收到認定書之後的三日內就向公安機關提出複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