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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司法鑑定機構委託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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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司法鑑定機構委託須知

司法鑑定是一項非常嚴謹並且具有一定說服力的證據,許多案件都會用到這樣的鑑定方式,法律對於司法鑑定也有相關的規定,徐州司法鑑定機構對於徐州市的市民們進行司法鑑定的最好地方,那麼對於徐州司法鑑定機構委託須知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說明一下。

一、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委託人必須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鑑定委託書的內容包括:

1、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姓名;

2、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

3、委託鑑定的事項;

4、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

5、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二、委託人應當提供鑑定事項所需的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鑑定材料內容包括:

1、被鑑定人的傷殘情況要接受司法鑑定人的現場身體檢查及詢問;

2、委託人須提供被鑑定人傷殘情況的醫院診斷書,或者法醫司法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書);

3、鑑定事項中被鑑定的物品;

4、其它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三、委託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四、本鑑定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當即做出受理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特殊情況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時間。

五、本鑑定所決定受理委託後,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司法部《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字)》內容要求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六、委託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司法鑑定服務費用。

七、本鑑定所指定本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如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八、本鑑定所按有關規定司法鑑定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九、本鑑定所司法鑑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式遵守和採用該鑑定事項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十、本鑑定所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委託人又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

3、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

4、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終止鑑定的,本鑑定中心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鑑定費用。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時,出庭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由委託人支付實報實銷。

十二、本鑑定所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簽訂。特殊情況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十三、司法鑑定文書一式叄份,兩份交委託人收執,壹份由本機構存檔。

十四、本須知如與國家有關法規有不符合或未盡說明,以國家有關法規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徐州司法鑑定機構委託須知的相關知識,司法鑑定對於案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正因為重要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以及程式,所有進行司法鑑定的人都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要求和規則,這也是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才能更好的保護人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