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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 | 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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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優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優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檔案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絡人:

甲方聯絡人:

電話:

郵編:

聯絡地址: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後期律師費”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後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叄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叄、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絡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影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絡,電話:。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說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