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申請再審筆跡鑑定可以嗎?

司法鑑定 閱讀(9.1K)

一、申請再審筆跡鑑定可以嗎?

申請再審筆跡鑑定可以嗎?

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只要是符合《民訴法》第179條的5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再審。

乙在一、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是對舉證權利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法院不會受理。

筆跡的鑑定也屬於鑑定意見中的一種,鑑定意見屬於證據,根據證據的規定,證據必須符合三性,分別包括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如果一個證據與案件沒有關聯或者是不真實,那麼該證據應當不能作為定安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