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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審查期間申請授權書的筆跡鑑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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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審查期間申請授權書的筆跡鑑定可以嗎?

一、再審審查期間申請授權書的筆跡鑑定可以嗎?

可以申請;

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筆跡鑑定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1、真實程度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如檢材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但書寫動作有一定體系,相同的單字、筆畫特徵基本一致,說明它是由於客觀原因或出偽裝以外的其他主觀因素影響形成的變化筆跡。

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不一致,書寫動作不成系統,筆畫彎曲、斷續,且有停頓、修描痕跡,字的結構與形態不正常,動作技巧能力與語文水平不相稱,一般可判定其為偽裝筆跡。

2、檢材特徵

發現書寫動作區域性特徵,要對檢材字跡逐字、逐畫進行對照觀察,找出其書寫動作的規律性,其中非規範性的部分即是特徵。

3、樣本特徵

初步判定檢材筆跡特徵之後,可以此為依據,按照上述順序和方法確定樣本筆跡特徵。與檢材筆跡相同的特徵和不同的特徵都要全面尋找、對照。

4、辨別筆跡真偽工具

書畫鑑定僅僅憑藉肉眼與經驗識別,其可靠性有很大的侷限性,也存在困難並很難形成說服力,尤其是在拍賣現場或研討會上;現在行業內都通過輔助性的行動式視訊顯微鏡來進行現場 識別!如Anyty的MSA200WM401TV等顯微鏡識別可把微小的東西放大,在100-200倍率左右就可很清晰看到宣紙的材質、墨跡的深淺、印章的細節、力度等資訊,在顯微鏡下一目瞭然,有經驗的古畫、字畫愛好者,根據這些資訊,就可判斷字畫的年代、出入及真偽。

也因行動式視訊數碼顯微鏡的分享性比較強,適用於現場(拍賣會、客戶現場、朋友間的分享);又可實時拍照攝像,可進行對比儲存;且行動式數碼顯微鏡一般都有對比及測量功能,是輔助書畫的鑑定分析必備工具。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鑑定一般就是通過人寫字的字型來判斷出誰是當事人或者是違法者,執法人員在處理筆跡鑑定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要在審查期間提出來的話,也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