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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後的影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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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後的影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當事人打官司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就是當事人要出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這樣法院才會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至於出示哪些證據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其中影響資料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但是很多影像資料出示之後往往要進行司法鑑定,那司法鑑定後的影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一、司法鑑定後的影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

錄音影像是否有效,主要看來源合法,是否經過剪輯,來源合法的完整的錄音影像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因此司法鑑定後的影像資料,如果鑑定結果影像資料的來源是合法的,並且沒有經過剪輯,那麼該影像資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哪些證據是不合法的

1、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2、取證程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3、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三、非法證據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非法證據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只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並且沒有經過剪輯,那麼一般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對於證據而言,取證手段非常的重要,如果取證程式不合法,那麼該證據就是屬於非法證據,也就是不會被法院所採納的,因此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要是有不清楚的,最好諮詢律師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