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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親子鑑定可以作為證據嗎

家事糾紛 閱讀(2.53W)

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親子鑑定可以作為證據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傳統觀念也在不斷地變化。例如對性關係的開放,導致許多夫妻結婚後都擔心孩子是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懷疑孩子是否親生,為了確定孩子是自己親生的要求做親子鑑定。那麼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為大家詳細說明。

一、我國現有法律對親子鑑定的規定

1、關於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鑑定如何處理的答覆

“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鑑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鑑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並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親子鑑定的啟動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進行親子鑑定時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進行親子鑑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申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親子鑑定的啟動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即使符合啟動親子鑑定的條件,如果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不應當進行。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為無論鑑定結果如何,對子女均是一種傷害。因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親子鑑定問題一般持謹慎態度,從嚴掌握原則來處理。因為親子鑑定的隨意化必然帶來家庭關係的不穩定,也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和成長,從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必要證據

1、必要證據並非充分證據,不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必要。從舉證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難以提供充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若提高“必要證據”的標準,無疑會使得原告的訴求落空,最終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證據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內心確信為標準。可以從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單純就原告所舉證據來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2)被告所舉證據對原告佔據證明力達到何種削弱程度。

法官應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原被告雙方的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3、必要證據以當事人積極舉證為補強條件,以當事人窮盡舉證能力為考量因素。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有關親子鑑定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親子鑑定解決了夫妻及家庭關於親子關係的爭端,解決了夫妻雙方的心病。親子鑑定也運用到了刑事案件偵破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減少了冤假錯案發生的機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