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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可以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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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可以終止的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可以終止的情況有哪些?在遇到一些情況的時候可以終止,到底有哪些情況呢?終止鑑定的,司法機構又應該怎麼做?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4、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5、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8、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9、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並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