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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的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做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97W)

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的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做嗎?

一、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的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做嗎?

是可以做的;

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有外傷性精神障礙的,至少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但是這個精神障礙必須是由具有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機構鑑定出來的結果,單靠醫院的診斷不可以作為鑑定的依據。

二、司法鑑定法律能力評定的分類

(一)、刑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症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於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的法律定義,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評定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並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  。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且無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問題的案例近十年來呈明顯的增加趨勢。常見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離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參與離婚訴訟;財產處置及繼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處置自己的房產或繼承其他人的財產;遺囑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勞動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辭職申請,且被單位採納辭退,寫辭職申請時的行為能力如何等。這些都歸屬於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範疇 [2] 。

1.民事行為能力評定原則

精神障礙患者,由於受疾病影響,其正確判斷事物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使其在民事行為中正確地表達自己意思,並理智地處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受損,即影響到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因此,依我國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對精神障礙患者行為能力評定的總體原則,是精神障礙患者疾病的不同疾病階段及嚴重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獨立判斷是非和理智地處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別評定為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但在具體的案件中,對精神障礙患者的行為能力的評定實際上包含了兩類情形,即一般民事行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為能力,在這兩種行為能力評定中,運用上述原則時,著重點應有所區別。

2.一般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在精神障礙患者尚未涉及某一具體民事行為時,經其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受理、委託,對其行為能力進行評定,並經法院判決認定宣告。這常見於因患者的家人或家屬對患者的遺產可能的處置行為或因監護撫養問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患者的行為能力做出評定。這實質上是對該精神障礙患者廣義的行為能力評定,因為一旦宣告某人為精神障礙患者無行為能力,則將意味著其後的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直至其行為能力恢復。而其行為能力的恢復需要再鑑定、再宣告。所以對此類行為能力的鑑定一定要慎重。

(1)評定原則:根據患者評定時精神障礙所處的階段、損傷的嚴重程度、疾病對其一般意志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的一種推定式的行為能力評定。在評定時對其、所患精神障礙在今後相當一段時期的可能發展狀態做出充分的估計,注意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民事權益。一般說來,處於疾病發展階段或嚴重階段評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疾病處於緩解不全期階段(或不完全緩解階段)為限制行為能力;疾病出於完全緩解階段為完全行為能力。

(2)注意事項:在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一般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時,在應用上述原則時,需要注意:查清患者目前所處精神障礙的疾病階段,因為這是推定式判斷的重要依據;分析目前疾病症狀對整體精神功能的影響,特別是在疾病的發展階段,因為精神障礙患者即使在疾病的發展階段,也並非對周圍環境中發生的事物都完全喪失辨認和處理能力。有時評為限制行為能力更為有利,有利於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如果該患者涉及具體某一民事行為時,依規定而再行鑑定,確定此時患者是否能夠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特定民事行為能力

在精神障礙患者民事行為能力評定中,大部分屬於此類,包括:精神障礙患者已經實施完成的某一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如生前或現已立的遺囑或已完成的財產公證,已簽約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辭職報告等;即將進行的某一民事行為能力,如離婚訴訟、出庭作證、財產分割或處置等。

(1)評定原則:此類行為能力評定的特點是針對某一明確的具體的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評定,因此評定時重點是考察患者對這一具體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真實的意思表達,即對該事物的判斷、理解、處置能力。

(2)注意事項:此類評定時精神障礙患者所處的疾病階段僅作為分析病情可能對其意思表達影響的參考標準,疾病的階段不能作為評定某一具體民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標準;評定時要對具體的已完成的或即將進行的民事行為作具體分析,查明患者的意思表達是否由於疾病某一症狀而影響了其真實的意思表達能力,即影響了他對該民事行為的判斷、理解和處置能力,如受到妄想的直接影響,或即使處於疾病緩解階段,但其處置行為也可能受到其情緒不穩定的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做司法鑑定是受害者所擁有的權利,在做司法鑑定的時候相關的部門就會結合傷者的病情和醫院的診斷報告來進行處理 ,對於顱腦損傷如果要做精神病鑑定那麼就要看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所以,申請鑑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