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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主動辦理取保候審是什麼原因?

取保候審 閱讀(1.75W)

一、公安機關主動辦理取保候審是什麼原因?

公安機關主動辦理取保候審是什麼原因?

公安機關主動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其原因有:一種情況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另外一種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超過37天,檢察院又沒有批准逮捕。繼續羈押就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可以取保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辦理手續具體如下:

1、發起取保候審的申請。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其指定的法定代理人及代理律師等,享有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權利。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及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之後,會在7日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取保候審的答覆。同時如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的,應該報告給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准,並同步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

3、執行取保候審。公安部門是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在執行時,應該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宣讀。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4、取保候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一般在審判之前就可以申請,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條件,不管是犯罪嫌疑人申請還是公安機關主動的辦理,那麼都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確保所辦理的手續合理、合法,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