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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下一步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 閱讀(2.7W)

一、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下一步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下一步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下一步流程是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同時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事實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執行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還是要繼續對刑事案件的調查工作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比如隨意離開了現在居住的地方,在傳訊的時候沒有做到及時到案,還是有可能會被刑事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