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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擔保人的收入證明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寫嗎?

取保候審 閱讀(7.54K)

一、取保擔保人的收入證明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寫嗎?

取保擔保人的收入證明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寫嗎?

取保擔保人的收入證明不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寫,保證人發現犯罪嫌疑人潛逃,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報告,未及時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的,一般來說,只要該當事人的律師,向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提交的材料,足夠證明確實已經滿足了取保的條件的,那麼該請求就會被受理,此時司法機關會要求擔保人支付取保的質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