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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

取保候審 閱讀(2.49W)

取保候審中的保證方式分為了兩種,包括保證人與保證金。若要提供保證人進行擔保的話,此時需要注意,不是人人都可以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的。那按照法律的規定,究竟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

一、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交多少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至於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雖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但案件性質、情節並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只要不出現紕漏,申請成功的機會還是非常大的。此時若要提供保證人進行擔保的話,則一定要搞清楚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