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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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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方式的規定
離婚後探視的方式是什麼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往往是女方拿到孩子的撫養權,而男方可以定期探視孩子,這是基本權利。如果女方阻擾影響其探視,其可以向法院起訴,等判決後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探視權執行的物件是撫養孩子一方,法院手段基本是對其教育、罰款乃至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