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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閱讀(2.9W)

一、那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那為什麼團伙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不分主犯還是從犯的,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1.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如果案件沒有撤銷,那就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再到法院審判,最後執行。

2.如果在取保候審的一年期限內,公安機關還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內,偵查得到相關有罪證據,會按照以上程式走。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綜上所述,團伙案件不一定不能取保候審,只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