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閱讀(2.1W)

一、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不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能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一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不能取保候審;還有犯罪嫌疑人屬於累犯的,或者是犯罪集團主犯,用惡劣的手段逃避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的也不能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審程式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只有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不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能取保候審:可能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進行取保候審之後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