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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階段貫穿了整個刑事案件的過程,故不存在最短的期限,法律上僅規定了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辦案的司法機關認為符合取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隨時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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