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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保候審的錢怎麼退的?

取保候審 閱讀(1.81W)

一、一般取保候審的錢怎麼退的?

一般取保候審的錢怎麼退的?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採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於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一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如果是利用財保的方式進行處理的,那麼就需要支付一筆保證金,對於此保證金只要取保的期限屆滿那麼就會依法的退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如果違反規定,那麼是不會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