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出來以後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式一般如下:
(一)、申請。
申請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律師的需出具授權委託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二)、受理。
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如貪汙受賄案)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為人民法院。
(三)、審查。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執行。
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偵查期間,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家屬就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介入代為申請,取保期間要遵守一些相關的法律,否則會被取消取保重新被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