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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出來還會判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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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出來還會判實刑嗎?

取保候審出來還會判實刑嗎?

取保候審後是否會判實刑,要根據案情,由法庭綜合審理後決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嚴格說來,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與能否判緩刑沒有必然的聯絡;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允許辦理了取保的,一般都是判處緩刑、拘役或管制,但不絕對。如果要判處監禁刑罰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會辦理取保。

二、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之後是否會被判刑,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取保候審和判刑之間沒有聯絡,並不是說明能夠進行取保候審就一定不會被判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能夠隨時傳喚到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