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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取保候審 閱讀(1.39W)

一、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在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檢察院傳喚?

被取保候審多久傳喚一次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傳喚。但是取保候審期間隨時有可能被傳喚,因此當檢察院打來電話要求傳喚詢問的時候應該隨叫隨到,不得缺席,否則就是屬於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嚴重的可能會被撤銷取保候審,重新拘留。

二、什麼是傳喚

傳喚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三、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同時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2、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3、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4、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5、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並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取保候審之後什麼時候傳喚要根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辦進度來判定,一般一到兩個月內可能會對嫌疑人進行一次傳喚。對於傳喚,當事人一定要認真對待,無故缺席傳喚的可能會被強制傳喚甚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