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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公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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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取保候審公訴期限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