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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保釋需要哪些手續

取保候審 閱讀(3.31W)

一、保釋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情況下保釋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二、哪些情況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4條和第75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規則》《法院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過程中的保證分為了兩種型別,即人保和財保。從原則上來說,這二者是不能同時使用,要麼選擇財保,要麼就通過人保。其中人保裡面,提供保證人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不能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這種保證方式也就無法通過,那麼就只好考慮通過財保方式提供保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