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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稅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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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稅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稅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一)關於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就股權轉讓而言,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轉讓方有義務代扣代繳轉讓方轉讓股權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

(二)未履行代扣代繳的責任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若扣繳義務人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將分情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納稅義務人拒絕繳納的,扣繳義務人應向稅務機關報告,說明納稅人拒絕繳納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由納稅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追繳。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根據徵管法第40條的規定採取扣繳銀行存款,查封、扣押並依法拍賣與應繳稅款相當的財產

2、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1)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並無補繳稅款的義務,欠繳稅款將由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追繳,但稅務機關可以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300%的罰款;

(2)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應代扣代繳的稅款,然後通過司法途徑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因此建議:受讓方出具股權轉讓方繳納稅款的承諾函,向稅務機關說明納稅義務人拒絕繳納稅款並導致受讓方未能辦理扣繳登記的相關證明檔案,申明系轉讓方的原因導致稅款未能及時繳納,要求稅務機關根據徵管法第40條的規定對轉讓方採取稅務保全和強制措施追繳稅款,從而免除受讓方的稅法責任。

(三)關於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登記分為須工商登記的變更登記和無須工商登記的變更登記,無論何種變更登記,均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更事項後的30日內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對於納稅人提交的變更登記證件、資料,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稽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因投資方變更辦理稅務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原稅務登記證件原件(正、副本);

2、加蓋公章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

3、營業執照;

4、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

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稅的內容,我們知道,根據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其責任,否則稅務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罰款。此外,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為目標公司,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為股權轉讓受讓方。小編講述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