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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一般拘留幾天

強制措施 閱讀(4.81K)
拘留的一般拘留幾天
律師解析:一般是拘留14天。宣判緩刑後,非在押犯應立即釋放,如果是在押犯,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自社群矯正工作實施後一般是由當地司法局社群矯機構進行接收,並指定服刑人員按規定時間到住所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群矯正。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