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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後偵查,捕後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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