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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鑑定期限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 閱讀(2.34W)

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需要進行鑑定的,鑑定的期限並沒有具體規定,要依據鑑定的事項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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