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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放人的具體時間無法確定。法律依據是:《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但是,按照司法實踐的做法,一般是:關押期滿後的第二天,早上8:30幹警上班後辦手續,簽字,領取物品和勞動報酬,一般9:00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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