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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了37天還不放人怎麼辦?

強制措施 閱讀(2.74W)
刑事拘留了37天還不放人怎麼辦?
律師解析:刑事拘留超過37天不放人,又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屬於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申訴或者控告。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