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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凍結財產嗎?

強制措施 閱讀(1.78W)

一、看守所拘留凍結財產嗎?

看守所拘留凍結財產嗎?

是否凍結財產還要看是什麼案件,如果涉及到贓款、追繳問題,一般會凍結。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版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權。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3、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4、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5、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6、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1、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2、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綜上所述,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對於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在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