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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轉看守所要多久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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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所轉看守所要多久才知道

拘留所轉看守所要多久才知道?

這要看法院判決的結果,一般拘留最高十五天,過十五天轉看守所拘押,等待審判。

有規定在罪犯收監後的五日內,由監獄向家屬發出通知書

《監獄法》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是寫信通知家屬、在信上一般寫有犯罪情況,判多少年,所在監獄 、監區和有關會見日期等資訊,探監需要帶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帶上身份證就可以),不用到居委會開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各地監獄管理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會見辦理方面流程都是一樣,以下用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的管理細則來說明。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章 會見辦理

第十條 罪犯入監後,監獄入監監區應當組織罪犯申報、登記需要會見的親屬、監護人資訊。需要增加、變更資訊的,由罪犯提出申請,監區稽核,獄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內容 。

第十二條: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屬於罪犯已申報、登記的,由會見室稽核辦理;未申報、登記的,由獄政管理部門稽核登記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出生證等到會見室辦理會見 。

罪犯社會關係證明材料包括居委會、村委會、鄉鎮、街道、公證部門、戶籍機關等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罪犯的港澳臺或外國籍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稽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刑訴法中,規定了非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等,對於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留之後,應該立即的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起來,拘留之後,應該及時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讓家屬知道具體情況。